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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落实土地非法占有一案

时间:2024-10-12

涉及单位:治河渡镇乡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申诉人:王必红,原住华容县治河渡镇轭头湾村九组。手机号:18773078122。

被申诉人:张毅、王坤山、侯长生、张勇、王淑军、刘玉珍、王波,住华容县治河渡镇轭头湾村九组。

被申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已构成刑事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行为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

请您依法依规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我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替我收回我的土地经营权。

2018年,人民法院对我与王淑兵、王必胜之间的土地争议作出了判决,判定他们的合同无效。这是一个公正的结果。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至今未能落实我的土地经营权。我的责任田依旧处于被强占的状态,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王淑兵故意与王淑军和刘玉珍交换土地。如今的强占者王淑军(强占3亩)和刘玉珍(强占2.2亩),无视法律的威严,继续侵占着本应属于我的土地经营权。

2020年,当时,乡政府的谢书记和乡政法委张志勇书记与我达成口头协议,承诺每年给予我2000元以解决我的困难,由民政办徐主任办理。今年徐主任打电话给我却不承认此事,要求张志勇给莫镇长打电话,他们相互推诿,使我的土地问题解决更加困难,这一事是不合理,不合法。

经县经管局调查核实,我的土地经营权还有张毅1.5亩,王坤山7分,侯长生7分,张勇(湖田)1.3亩,折合上交0.7亩,王波菜园地0.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明确责任和权利,请您依法依规为我收回我的土地经营权。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片责任田的经营权不仅是我生活的重要保障,更是我应有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我渴望能够在自己的土地上继续经营。为此,特恳请您依法秉公处理好我的土地经营权,为我们失地的农民撑起一片公正、公平的蓝天。

请求人:王必红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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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网中心 2024-10-24 10:19:15

    网友:
    你好!关于您反映的《请求依法落实土地非法占有一案》的网帖我镇已收悉,经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623民初1523号】内容,1996年,治河渡镇轭头湾村第二轮承包时,发包给王某红的土地面积为10.6亩(其中宅基地 1.26亩、自留地0.2亩、旱地0.7亩、水田7.9亩),旱地和水田的承包期为30年。因当时承包土地需上缴承包款,经济效益较低,王某红承包土地后即外出务工,将其名下的承包水田中的5.4亩无偿流转给本组居民刘某耕种。
    1998年,王某红将流转给刘某耕种的5.4亩水田收回再无偿转让给兄长王某胜(同为轭头湾村九组居民)耕种,王某胜选择其中条件较好的5亩进行耕种。双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对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期限未进行约定。2002年,王某红为逃避本地计划生育管理,将全家人口户籍迁出轭头在湾村九组,成为无户籍人口。
    2004年,王某胜为了迁移至他处居住,未经王某红同意,将王某红转让的5亩水田连同自己承包的土地和房屋作价9000元一并转让给同组其居民王某兵。王某兵接受土地后,为了方便耕种和经营,与同组其他居民承包的土地进行交换,并改造成鱼池用于渔业养殖。
    2007年,王某红打工返乡后,向轭头湾村要求落户并申请承包土地,轭头湾村以王某红不是本村户口,且其原承包土地或抛荒后被他人耕种、或经过交易改造成鱼池后无法调整为由没有同意。王某红遂在华容县治河渡镇下高村七组落户居住,但下高村尚未为王某红分配土地进行承包。
    王某红名下的承包土地除王某胜耕种的5亩外,其余部分逐渐抛荒。王某红将5亩耕地转让给王某胜后,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王某红,王某胜未经王某红认可和同意,再将该土地转让给王某兵,属于无权处分情形,确认王某胜与王某兵就王某红承包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故王某兵理应向王某红返还其承包的5亩耕地。但因为王某胜转包的耕地已进行多次转让交换,已交换的土地又进行了改造,王某红要求收回本人初始承包的耕地已难以执行。
    另外王某红放任王某胜未接受的耕地抛荒也造成本组其他居民形成王某红已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错误,对耕地难以收回存有过错,加上王某红现在轭头湾村已无住所,追回承包土地也难以直接耕种经营,且王某红经华容县人民法院释明后同意以王某胜给予适当补偿的方式解决争议,故华容县人民法院决定驳回王某红要求王某胜、王某兵返还5亩耕地的诉求请求。
    现王某红不属于轭头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仅限于1996年至2026年的30年期限,现该土地没有进行实际征收,王某红要求按农村土地征收标准补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王某胜向王某红支付2013年至2026年间按每年815元(163元/亩×5亩)标准计算的5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其中2013年至2017年五年间的补偿费407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8年至2026年间(含2026年)的补偿费限在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2.确认王某胜与王某兵就王某红承包的5亩耕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3.驳回王某红其他的诉讼请求。
    经相关人员走访核查,王某胜按照该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逐年定期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故不存在“侵占土地经营权”等等。
    二、该土权纠纷问题属于涉法涉诉范畴,我镇高度重视,尽政府协调义务,已联系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已安排镇党委委员、信访办工作人员及办点干部对此事进行调解,并与当事人进行交谈协商。
    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华网中心 2024-10-12 16:13:0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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