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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不作为, 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报告

时间:2024-10-11

涉及单位: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我叫陈静,我是没读过书的农民,我爱人曾朝三是残疾人,我们家是新化县的困难户,因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在办理征地补偿事务时不作为,导致报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落实,严重损害了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呈报给贵处,恳请贵处依法查处,并请依法维护督促相关人员依法落实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情况概述:本人是新化县石冲口镇石冲口村原住村民,岀生于1980年10月,系农村户口,在1981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依法分得责任田一份;本人户口从出生到今天一直未迁出新化县范围;在1999年左右,我县最后一次农村土地改革调整,至今一直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本人所在的村庄现规划进行‘新化县第五人民医院(石冲口镇卫生院)新院’建设,其中涉及本人的责任田被征地,本人完全符合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政策。因本人所在村镇在登记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名单时漏登记了本人,因而依法特向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申请将本人补充登记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名单’。然而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游龙祥在办理该业务时,故意不作为,损害了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为了这个事情,于2024年6月26日,向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游龙祥当面提交了书面的“落实被征地农民政策申请”,游龙祥说:这事不用你当事人来操办,只要跟村镇两级相关负责人反应,由他们报过来办理即可。于是报告人回去找“新化县石冲口镇和石冲口村”村、镇两级领导,村、镇两级领导都经核实后,都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村镇两级都证明:陈静属于石冲口镇石冲口村被征土地承包人,这情况属实,是当时造册时漏登入册,村镇两级都同意陈静纳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名单,情况属实。报告人于2024年8月1日,亲自向游龙祥递交了“新化县石冲口镇和石冲口村” 村镇两级出具的上述证明。游龙祥收到证明后说要我回去等消息,并说他会约石冲口镇和维山乡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办的人对接此事。后来我又多次电话、微信联系游龙祥,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而他每次都是以不接、不回应或“在开会”等为由,不予搭理;2024年9月18日,游龙祥主任说要我到现户口所在地的(新化县维山乡水口村)开具《自愿放弃确认书》,当天我就找他游龙祥主任要《自愿放弃确认书》模板,游龙祥主任回应说他在下边乡镇,要我第二天到办公室来。2024年9月20日我满怀期待的到游龙祥主任的办公室,而他给我的回应是:土地经营权证上要添加名字,要满足三个硬性条件(1.必须是石冲口镇石冲口村集体土地拥有人;2.必须是户籍在新化县区域范围内;3.必须年满16周岁),游龙祥主任说因我第1个条件不符合,所以无法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上的名字添加,我说,我现在有村镇两级书面的证明,证明我是石冲口镇石冲口村集体土地拥有人,只是他们当时造册时漏登了我的名字,因此我是符合你说的以上三个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依法依政策应将本人补充登记为被征地人员失地名单,偿受相关的偿地政策。当我再三追问这个事接下来要怎么办理时,游龙祥主任则明确的说,他不是此项业务管理人,他不熟悉此业务,像我这种情况他没处理过,游龙祥说,要我去找他们办公室的另外一个是叫“谢思”的人。 

然而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游龙祥利用党和政府分配给他的权利,故意为难群众,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文件规定,无视村、镇两级实际情况的证明,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故意不作为,随意拖延,拖延了整整三个月并且在当事人多次上门申请后,突然来一句”此事不归我办理”。

现恳请贵处依法查处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发挥“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特质,同时恳请贵处督促相关人员依法落实报告人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在贵部门的严谨调查下,将会还社会一片公正与公平,推进新化经济社会高质发展。

真诚感谢!

报告人: 陈 静

13469047766/137861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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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化县委宣传部 2024-11-29 16:28:44

    办理情况 : 对于陈静女士的反映,新化县农业农村局对投诉人的事情高度重视。陈静女士爱人曾朝三曾多次到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要求变更经营权证登记事项,因其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该中心工作人员没有给予办理,经过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调查核实,从《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明陈静的户籍于2005年6月14日从石冲口镇派出所迁入至维山乡派出所。现已登记为维山乡水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在2008年全县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并不是将陈静漏登入册,而是按照你村当时村规民俗约定,对已出嫁外迁妇女,一律不作登记。在80年代初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户和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调整时,陈静当时作为石冲口村第十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当时法律政策规定,承包了该集体责任田一份,是当时法律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权人。但2005年6月,陈静户籍从石冲口迁入至维山后,按照土地承包管理相关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工作要求和《土地承包法》“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的法律规定,原承包的那份责任田组集体并未从陈静父亲(家庭承包户主)手中收回,在迁入地维山乡水口村也未重新分配新承包地。因我国农村土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鉴于陈静的户籍已迁至维山乡水口村、成员身份现确认为维山乡水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作为共有人,登记在陈静婆婆王桂云户名下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等法律规定,陈静现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维山乡水口村所在地的湘(2018)新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982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土地,不是原承包的石冲口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责任田,主张拥有石冲口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根据新政办发[2023]13号文件第二项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应按照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该项工作不属于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工作职能范围,工作人员无权受理及办理此项工作业务。
    四、对于新化县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如果有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不尊重事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百姓利益问题,一定会调查处理,追究其责任。 新化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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