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1
涉及单位:忻府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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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微信在2024年十月十一日中午12点04分,收到微信支付推送账号限制通知,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结果到的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294号;联系电话:0350-3021269、0350-3021270、0350-3021672。
一、本人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并未查询到任何与本人有关的案件及文书信息,在此之前也从未收到以短信或者邮件文书形式的提醒告知,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接异地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忻州市。
三、上述提供的电话均不是法院的联系电话,其中之一还是诈骗电话,希望平台协助要求忻州市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
四、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执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被标记诈骗电话的相关单位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限制当事人微信支付的做法,已经成为不法分子敛财的工具,希望严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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