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1
涉及单位:莱阳市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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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涉及单位:莱阳市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一:本人在2024年10月10日11点36分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莱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4)鲁0285财保23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2-88407005),接电话人员自称是莱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问其姓名及工号被答没必要告知。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8407005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本人莱西市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4)鲁0285财保235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莱西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长期生活在广西,不在山东省莱西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莱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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