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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使用

时间:2024-10-10

涉及单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一:本人在2024年10月10日15点47分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南皮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4)冀0927执保442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和孩子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17-3745334、0317-8899501)文书编号:(2024)冀0927执保442号,多次拨打均显示为空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317-114查询到0317-8899501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本人在南皮县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4)冀0927执保442号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南皮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长期生活在江苏,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南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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