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4
涉及单位:住建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24-10-04
涉及单位:住建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领导好,我是长沙市岳麓区龙湖水晶俪城的业主,我们小区从2019年交房至今,物业费一直没有备案,从物管局多次打听咨询,龙湖物业从未提交资料。物业公司也不公开公共收益,我们多次问管家要求提供,拒不出示,以前提供过2次,我们核实过都是假账,龙湖物业,保安,环卫,绿化,部门全部外包,人员流动极大,公共设施损坏也不维修,我们多次反应,都以经费不够拒绝,请领导核实,督促龙湖物业完成备案,全力为业主服务,谢谢🙏。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公共收益的问题,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方式收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各项资金收支台账,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各项成本费用、接受委托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等详细情况。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的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其次,物业服务合同是相对特殊的合同,特别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业主一般不是合同签订主体,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物业服务系一项整体性、综合性、持续性的服务,而非静态的或一次性的。物业服务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则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不能因为物业服务某一部分存在问题就全盘否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如物业服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或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常态化的重大瑕疵,则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人就物业服务费进行协商,请求物业服务人酌情适当减免物业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备案,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管理需要,其不具备行政许可性质,而仅仅是备案性质,因此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如物业服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具体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报发改部门备案审查,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物业进行价格备案,备案前可按合同约定收费,备案后与合同约定有差距,再根据实际情况核算费用。
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已督促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尽快至发改部门办理龙湖水晶郦城服务费价格备案。对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后续物业服务人将根据发改部门备案价格收取服务费,如审批价格低于合同约定价格,对已收取的物业费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另,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不遵守政府指导价管理擅自制定或上调收费标准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二)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三)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四)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如物业服务人存在违反《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市民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