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9
涉及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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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杭州公安西湖分局民警骆杭峰穿他人警服违法执法;胆大:被当事人发现后竟然故意打击报复行政处罚当事人。
被举报人:骆杭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民警,证件注明警号115349
具体事实情况:5月18日,当事人余父女被T3网约车女司机王晓霞泼大量不明液体并纠打伤害后,不送当事人至目的地,而是将当事人带到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的大院内,余长江父女积极配合留下派出所分管执法负责人骆杭峰等民警执法调查时,当事人要求骆杭峰等出示执法证件时先是都不出示(见图1),1个小时后,骆杭峰出示的警察证件上警号与其警服上的警号不一致(见图2),当事人发现骆杭峰穿他人警服执法后,又要求另一人出示警察证也故意不出示,当事人拒绝下车配合骆杭峰等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执法是法律给予的公民作为人民群众人身合法监督权利。
但是,骆杭峰等执法民警为了隐盖其违法执法行为,竟然故意超越职权并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当事人而主动受理不回避(见图3),后又使用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当事人这种“口袋罪”来给“扣死”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民警穿他人警服执法”都有相关法律规定:《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第十二项: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早已向浙江省公安厅和杭州市公安局实名投诉举报,还望领导速处理违法执法者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为谢!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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