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8
涉及单位:上海卡卡贷维信芸智金融有限公司
地区: 上海市,上海市市辖区,静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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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4年9月24号9点37分收到微信被支付
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要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如有疑问请致电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
注:“4006160728”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提供,请在该机关工作时间拨打,异地拨打请加区号12368。”“为方便定位案件详情,致电时可以向工作人员提供文书编号,如下:(2024)黑0113执保448号。”本人拨打电话多次无果,一次接通后给我一个第三方的号码为02160303019和19282192293。
1. 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原告出示的欠条表明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侵权之债,而该侵权之债背后所依托的事实并非是借款合同,而是侵权之债。而贵院在未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仅凭此欠条就认定该债是合同之债,并进一步认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债务纠纷应由异议人所在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地,交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审理,请予准许。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任何金钱来往,只属于债权转让关系。并且原债权方上海卡卡贷维信芸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属于违规操作,阴阳合同,借款金额2万元实际到账金额1万7元。还款却要求按照2万元金额来还。2万分6期还,每期还3879.3元(原告已还完三期11637.9元)连本带利需要还23275.8元出来,加上原本扣掉的3000元砍头息,17000元的本金被告连本带利总共得还23275.8元得多还出6275.8元的利息来。年利率61%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合理合法的24%以内,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用还。并且逾期后原告违规催收,暴家人通讯录,打电话骚扰原告家里人给原告心理上造成了严重伤害等行为均都属于违法行为。
3.原债权方把债务转让的时候从来没有通知到债务人本人,也没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就私自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临县聚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时,如果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诉讼文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给当事人。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贵院关于(2024)黑0113执保448号民事裁定书的任何送达通知,违反了法定送达程序。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还是债务催收是否合法合规的原则;还是遵循案件通知送达原则等。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对原告的微信支付限制。
此致
黑龙江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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