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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公安局督查支队长李某强为律师老婆站台而滥用职权、循私枉法的举报信

时间:2024-09-26

涉及单位:郴州市公安局、桂阳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我们是桂阳县和旺铅锌铜矿有限公司的老股东,现实名举报郴州市公安局督查支队李毅强为其老婆李逸(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站台利用郴州市公安局督查支队长职务便利及其在郴州市委政法委任职和担任桂阳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影响而滥用职权干涉插手经济纠纷,循私枉法干预桂阳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运用多种手段帮助其老婆李逸的当事人彭家利敲诈勒索我们6920万元。敬请立案查处李毅强!

原桂阳县和旺铅锌铜矿有限公司于2011年成立。矿山于2007年4月申报矿权等工作,2013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到2015年6月已交资源价款、老窿收购、巷道拓展、巷道掘进、矿山基建、购买机械设备等,投入8000余万元。因资金不足,股东何恒长2012年3月借彭家利94万元(彭家利转账时已收6万元砍头息,实际只支付94万元)。为此借款,何恒长每年都在还款,现已累计还款170万元。

2022年桂阳县委县政府将和旺公司股权转让列为县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2023年3月和旺公司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胜利完成了股权转让交割工作。彭家利见股权转让成功,花重金聘请李毅强的老婆李逸虚假恶意诉讼将案件放到桂阳县法院起诉(桂阳县人民法院2023)湘1021民初1345号),因为李毅强在2009年到2012年期间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当院长,主审法官曹文斌及法院专职委员肖平与李毅强私交极好,李毅强特意打招呼曹文斌违法帮助李逸。

一,曹文斌违法违规乱开调查令给李逸到处乱调查,并以青海一家资不抵帐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失信亏损的都兰诺达矿业有限公司作担保,冻结了我公司何柏橙5916万元、何艳130万元、黄元义与龙鼎公司共管1000万元、黄元义280万元,合计7330万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违法开具多份律师调查令,查询时间跨度大、范围广、人数多,且查询的资料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纯属彭家利与李逸利用李毅强在桂阳法院的关系对上述被告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严重损害和旺公司、黄元义、何柏橙等人的权益!

本案中,彭家利通过律师李逸查询的和旺公司与案外人曹德胜的案件询问笔录;查询的何柏橙银行流水50页、黄元义银行流水45页(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转让后的新和旺公司银行流水(2011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13日)证明何柏橙、黄元义虚假增资、抽逃出资;查询和旺公司税务登记资料;查询和旺公司2023年的审计报告。很显然,上述查询的资料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泄漏了案外人的隐私,侵害了和旺公司新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李毅强、李逸夫妇为达到敛财目的指使曹文斌推迟将近一年的时间不开庭,并非法冻结何柏橙、黄元义等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来造成我们无法开展债务偿还、退付股东股金、支付工资等,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彭家利既不是困难户,也不是残疾人,曹文斌凭什么违法连上诉费都为彭家利减半缓交上诉费。

更为可恶的是李逸利用曹文斌的调查令将新和旺公司的银行流水调查到了2023年11月,严重影响了招商引资环境,给我市的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李逸违法将证据材料交给彭家利,彭家利滥用李逸查询到的资料向税务等相关部门举报和旺公司、黄元义、何柏橙等人,明显是利用律师调查令获得的资料对和旺公司、黄元义等人进行打击报复,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

二,为了给我方施压,李毅强还以市公安局督查的名义交办桂阳县公安局核查我公司,桂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偷税漏税、侵占公司财产等名义调查我方以达到其目的,桂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曾帅多次打电话恐吓威胁黄元义,并说彭家利和李逸有通天的关系(有电话录音),我们有理由怀疑彭家利在李逸的指使下向桂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个别民警输送利益。

彭家利和李逸在庭审中多次以案件转到公安相威胁,桂阳县经侦大队也确实以“职务侵占”为由对黄元义、何柏橙等人进行问话,后来因为原桂阳县公安局长肖剑锋涉嫌行贿受贿停职调离桂阳县公安局而未刑事立案。由此可见,李毅强在郴州公安系统能量非常高!李毅强与李逸相互配合多年来依靠权力关系网运作案件敛财,其名下庞大的资产不是公务员的工资所能负担的!请求相关部门调查李逸、李毅强名下巨额资产涉及权钱交易问题。

三,2024年2月28日桂阳县法院正和法庭开庭审理,在庭上李逸把100万的借款案子作为股金按和旺公司股权转让全款的20%要求分红6920万元,并叫嚣如果不按她的诉求分红,就要把我们公司的人送去坐牢,当时法官都在场,也不制止。

彭家利在法院查封了上述全部被告的银行存款后,先后安排中间人过来找上述被告谈调解,一开口就要被告给彭家利5千万,可见超标的查封只是手段,逼迫被告妥协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告财产目的。况且被告的银行存款涉及很多债权人的款项未支付,已经引起众多债权人的不满,群情激愤,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桂阳县法院不考虑实际情况地违法查封,显然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本案经过多次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特别是开具多份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的律师调查令,可见李逸的能量有多强大,主审法官与李逸沆瀣一气胡乱冻结,李逸和彭家利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我们保留对其追诉刑事责任的权利。同时举报主审法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查封行为造成我们巨大经济损失!

四,李毅强一直以来指使李逸、彭家利到处污告原和旺公司和我们等人,特别是李毅强伙同桂阳县公安局原局长肖剑锋对桂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施压,想方设法找我们的麻烦。

公理何在,彭家利借了94万元就想依据公司2011年当初注册资本500万为基点,索要公司6920万元,李毅强的老婆作风险代理,与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勾结,循私枉法!对于我方的一些合法的权益,我们找法院申请,法院不同意,但李逸提出查帐,举证等,却要我们必须单方面提供,明显坐偏。其实李逸背靠她老公李毅强依靠权力关系网到处强揽官司,夫妻联手以案件敛财,李逸每当估计官司打不赢的时候,就疯狂打击报复对方代理人和当事人,这是李逸的惯用手段。

五、李毅强利用李逸律师身份,违法收受彭家利25.4万元,该费用没有进律所账户,直接由彭家利转至李逸名下。我们认为李毅强夫妇明目张胆地操作案件结果大肆敛财、违法收受高额费用!与郴州法院系统个别法官形成长期司法诉讼利益输送惯例,为了利益而炮制一批冤假错案。

根据彭家利的建设银行6227002980160218875银行流水显示,2023年3月21日,彭家利通过建行8875账号向李逸6214922605183023账户转入12.8万元(彭家利建行流水第264页);2023年4月12日,彭家利通过建行8875账号向李逸3023账户转入12.6万元(彭家利建行流水第273页)。很显然,李毅强利用李逸律师身份作为掩护收受钱财,并于2023年3月15日以诉前保全的形式迅速冻结各被告人的银行存款,同时迅速开具多份律师调查令查询和旺公司原股东银行流水、和旺公司银行流水,并利用查询到的资料向税务部门举报和旺公司及原股东,唆使和旺公司原其他股东违背股权转让前各股东签订的《股东会议决议》刑事控告我们,经税务部门、公安机关审查,最终证实我们是清白的!而这一系列罗织罪名打击报复的行为都是李毅强夫妇的“杰作”,其利用在郴州法院深耕多年的权力关系网,还利用其目前在郴州公安系统的职务便利条件,多次给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曾帅施压,试图以公安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曾帅作为人民公安干警,滥用职权威胁打压我们配合他满足对方所提出的无理要求!从曾帅透露出李逸夫妇有通天的关系可看出,这一系列的举报、炮制莫须有的罪名操作的幕后主使就是李毅强夫妇!可想而知,李毅强夫妇为了敛财不择手段、利用权力极尽打击报复、无所不用其极!妄想通过上述权力关系手段逼迫我们屈服!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被李毅强夫妇整得苦不堪言!如果郴州政法系统都像李毅强及其下属这样滥用职权恐吓人民群众,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并联合法院系统以案敛财输送利益,那么郴州政法系统的腐败根本无法想象!郴州政法系统的全面坍塌指日可待!

为了郴州的营商环境,为了公平正义,为了惩治腐败,恳请领导能从严惩处李毅强等相关人员,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法制,合谐的环境!举报人就上述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人:何柏橙  电话号码:18807358931

黄元义  电话号码:13786548089

2024年8月7日

我们有彭家利转账给李逸(督查支队长李毅强的妻子)的银行流水

(为保密,相关证据本人当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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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桂阳县委网信办 2024-09-29 16:31:28

    针对网民留言关于“郴州市公安局督查支队长李某强为律师老婆站台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中反映的与本院有关的问题,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彭*利与被告桂阳县和旺铅锌铜矿有限公司、邓*菊、何*、何*橙、追加被告黄*义、何*、谭*、范*琳、何*阶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3)湘102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彭*利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5月10日,原告彭*利对本案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在该案正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举报人何*橙、黄*义反映的违法违规乱开调查令相关事宜。经核实,原告彭*利方、被告何*橙方均向我院书面申请调查令,开具的调查令内容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我院按照法律规定开具调查令。
    2.关于举报人何*橙、黄*义反映的推迟将近一年时间不开庭相关事宜。经核实,该案被告何*橙、何*、邓*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被告何*橙、何*、邓*菊对管辖权裁定提起上诉,彭*利方、何*橙方向本院申请调查令等导致本案开庭时间推后,但本案在审限内办结。
    3.关于举报人何*橙、黄*义反映的违法为彭*利减半缓交上诉费事宜。经核实,本案立案时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原告彭*利之后按照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补齐一审案件受理费并足额缴纳二审上诉费。
    4.关于举报人何*橙、黄*义反映的非法冻结何*橙、黄*义等人的银行账户事宜。经核实,经彭*利书面申请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感谢媒体朋友及广大网民对桂阳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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