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4
涉及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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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4
涉及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人…..
涉及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于2024年5月22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人银行卡及微信进行执保,有权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4)云0103执保12018号,
联系电话02361931810。其一:这个电话根本不是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其二: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网贷平台也没找当事人进行过沟通,对本人银行卡余额账户直接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云南省,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管辖范围,且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解除我的银行卡及微信账户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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