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4
涉及单位: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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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4
涉及单位: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诤谏书2024(求助)
普通老百姓以法维权维得起吗?!
请求人民检察院息止并严惩申请人(其实是其代理人)恶意霸蛮缠讼
答湘邵检民监(2024)105号监督申请书
尊敬的检察长:
我是被申请人徐善君
接到邵阳检察院“湘邵检民监(2024)105号”受理通知书,我感惊讶和无奈。
普通老百姓以法维权维不起啊!
本案历程
本案超十年之久,村、基层政府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数年无数次组织工作组下村调查处理,皆因申请人不服调处而无果,于2017年10月18日隆回县人民调解委员会(3)发给双方《隆回县桃洪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3)纠纷处理意见书》(桃综[2017]石字第1号),2018年5月后政府部门又多次以该《纠纷处理意见书》在红网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多次肯定了该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多次建议我法律诉讼维权(也佐证了申请人2018年3月6日撤销该意见书系虚假证据……不可能先撤销后又多次广而告之)。
诉讼之法院,又历经法院9次判决或裁定,隆回法院3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抖音所传的“空转”),邵阳中院3次二审和1次再审(高院指令再审),湖南高院2次再审,现检察院监督审查……普通老百姓以法维权维得起吗?维不起!拖死耗垮穷人……
当地人尽皆知:
家父于1985早逝,孤儿寡母艰难度日,我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养家糊口,人单力薄家业贫寒。无文化,写得不好不详细还请检察长明察。
而申请人夫妇月月领取国家工资1万4千多元,其大儿子代理人黄杰荣系国家教师,还开办了《玖隆会计公司》当老板,在县城买地建洋房,购买豪车,二儿子及三儿孑都在广东开办公司,在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大城市都购买了房产,豪车数量,有钱有势有关系众所皆知。
一、申请人说原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原告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原告屋前、屋后均有道路通行,其与申请人并不存在相邻通行关系……
众所皆知,申请人与家父于1983年合伙购买原银杏大队造纸厂地基作房屋基地(见材料①卖契)。该造纸厂地形独特:
1、东面抵小溪,宽约0.9米,临南北走向的百年村道,是通往银杏村小学、大会堂,及3、4、5、9组村民村内主道。
2、南临高坎,坎下是水田。
3、西抵高坎,坎下是水田。
4、北临高坑约2.6米高,坑上一条东西走向约0.8米宽的“大路”,路北为山(申请人所谓的屋后半山腰上的大路)。(请详阅各判决书关于造纸厂的地形描述)
造纸厂地形独特,就象一个“小岛”,唯有出入东面村道出行,原造纸厂于60年代修建,工人都是从西往东出入东面村道,本村房屋也都是倚山而建,坐北朝南。不从屋前空地出入村道怎么出行?天无绝人之路,势力再大权力再大,也得讲“天理”吧!
抽鉴分地申请人优势占有东面挨靠村道的地界,却无数次的要我家从屋后爬山出行(且是老坟山),这就是申请人所谓的“公序良俗”?
从1983年冬,两户相继搬入造纸厂居住,相邻关系已40年之久。
我家于1997年经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建房许可证)合法建了一层房屋。
申请人2000年建房,因全家于1993年全部迁往城镇属城镇户口,不属农村居民,不具有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批地建房的主体资格,未经人民政府批准违法修建了一幢3层高的大洋房。
合伙一块购买地基,优势占有村道旁地基的一户不准分到未端地基的一户出入村道,天理何在?!
后修房者阻断先修房者的出行,天理何在?!
违法建房修围墙,阻断合法民宅道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通行有何之错?
关于移民户赵达奎,于1991年因国家扩建六都塞水库才移民来本村,而造纸厂地基是1983年整体出卖的,难道移民户不移民来本村,我家就不用出行了吗?!造纸厂南面及西边水田都抽调给了移民户作为房屋基地,赵先借居村大会堂好几年,后才用造纸厂西边水田修建了房屋(利用造纸厂南面坎下水田的南侧田埂,也是出入东边村道出行)。本案发生后,村、镇基层多次调处,曾建议黄、徐、赵三户并排屋前三户合伙直修一条小马路直通东边村道,申请人家认为自己挨靠村道死活不同意,仗其有关系多次扬言打官司,才不了了至。后来移民户赵达奎于2018年冬独自用自已的基地(造纸厂南面坎下水田的南面田埂扩宽)修了一条小马路,距我家地基约3至9米远,比我家地基矮约2.5米。这就是申请人所谓的“屋前大路”,请问这方便吗?这又是本案发生后移民户独自用自己的地基修建的,申请人不同意合伙共同修路,不同意村镇及法院协商调解,也请不要拦路。更不要仗势欺人欺人太甚,把人往死里踩。
二、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侵害原告的相邻通行权利,缺乏证据证明,是原审法官虚构民事侵权纠纷制造的假案……原判决认定《卖契》约定……是原审法官恶意错误解释合同……
《卖契》中其他条文规定,都是针对修建现在的新屋而制定的。
对于新修房屋按原样推进五尺的目的不明确,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①原、被告所购买的造纸厂地形位置特殊,西边的住户只能从东边住户屋前空坪出入通行,这是众所皆知的唯一出行通道。
②用抽签的方法确定谁买东边,谁买西边,抽签前就作出规定,抽到西边的住户修新屋后,一定从抽到东边一户修新屋的屋前空坪出入通行,要保证西边一户出入畅通无阻。讲好好两买房户都表示同意后才抽签的。
③如果抽到东边一户不准抽到西边一户修房后向其新屋前空坪出入通行,那么抽到西边一户的人肯定是不会买的,买了无出入通行的绝地,买了有何用?买卖契约肯定写不成。既然卖契合同成立,说明抽到西边一户从东边一户屋前空坪出入通行约定成立。也证明抽签前先提出该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并有主持写卖契的村支书黄庚仁书记的证词(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员对黄庚仁书记调查笔录),还有参加写卖契的村组干部、党员多人证明。抽签前黄庚仁书记提出的口头约定:“新修房屋后,申请人必须保证原告从其新屋前空坪出入通行”,这一口头约定成立。
《卖契》约定留出五尺空地,滴水自然不会落田,两户购买的地基,只要是正常的“人”都不可能专门留出五尺空地(50平米地基)来“保护他人庄稼”,因此留出这50平方米地方既保证人行畅通无阻,也不会损坏庄稼。
是“人”要讲良心,如果申请人抽到西边未端地基:
申请人会从屋后爬坟山绕道出行吗?
申请人能“飞”着出行吗?
申请人会要一块无出行之路的“绝地”吗?
三、申请人说……虑假错案,法院强制执行,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本案曾多次经村委、镇政府、县政府多级政府部门组织联合调查小组进行多次调处,都因申请人一家拒不肯让出历史出行通道,无法调解,只好出具《纠纷处理意见书》发给我们,要我走法律途径,诉讼解决。申请人儿子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实文章歪曲事实真相,政府部门、公安局多次回复网上(见材料5-11),并对其予以严厉训斥,肯定了《纠纷处理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调处不成,我只好走诉讼程序,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二庭肖洪庭长亲自审理此案,(2019)湘0524民初3493号审理期间,申请人肆意施工挖池塘、砌围墙、填高空坪……等等,肆无忌惮妨碍诉讼,故意改变现场……肖洪庭长亲临现场制止其施工也无法制止,肖庭长三次到现场察看,调查各级参与调解过的干部及群众,三次开庭审理后才作出判决。申请人上诉,(2020)湘05民终1213号由毛海玲法官主审,经现场查看、调查,然后作出裁定:一审对黄孝卿屋前空坪是否属于历史通道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一方持续施工,导致案涉现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本案裁决发回重审(详见裁定书)。一个不但违法,而且肆意妨碍诉讼,肆意对抗法庭,肆意改变现场,故意阻路修建的障碍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是其咎由自取。恢复原貌都应由申请人负责。
四、事实说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用关系干扰司法公正、恶意霸蛮缠讼
①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原由隆回法院刘爱炎法官主审,刘大法官未审先判,明显“一边倒”申请人一方,一打听,原来刘爱炎法官是申请人的儿孑(代理人)黄杰荣的高中同学好友,有高中毕业合影照片为证,我只好申请其回避,经隆回法院批准,后才改由段绍怀法官主审……为何刘大法官未审就先判呢?为何刘大法官不主动回避呢?还说自已不认识申请人家的人……铁的事实证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找关系干扰司法公正,关系了1次就有2次3次……无数次!
②邵阳中院朱红伟法官,(2019)湘05民终820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
朱红伟作为二审主审,毫无原则的支持本案申请人罗腾娥的诉求。而申请人的出院清单(详见清单)清楚写明:血常规、血变流…梅毒血清、缺血性…丙肝抗体、丙肝抗原…肾功能、肝功能、微球蛋白、甘胆酸、血同型半胱氨酸、血脂、血糖、血清、血…凝血五项、前S1抗原、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ABO血型鉴定…N-端脑钠肽前体…等等40多个项目检测,血类全面检测,其用药也是治疗心脑血管、脑动脉硬化、脑梗死等疾病: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和长春西汀注射液,及治疗原发性骨质疏松症,用于壮骨止痛,补益肝肾的壮骨止痛胶囊……仅仅只有一瓶42元钱的雪上花搽剂可适用于头皮稍肿胀微微伤,仅占总费用的0.007954%,0.1%都不到。明显的查病治病,与伤无关,网上随意可查!朱大法官毫无依据认定是查伤治伤,判我妻赔5千多元,创中国法治之“奇观”?!
况且,该案同案不同判,法律面前如何人人平等?
同类案件,同在邵阳中院,同样的鉴定书,同年的鉴定,同一个鉴定机构,同一个鉴定人,同是派出所推荐,同样都没有专业司法鉴定资质……都是“本院认为”!却有两种判法?如案例(2018)湘05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书对其鉴定书认定不能作为定案及赔偿依据,而我家与申请人家官司案中却可以作为定案和赔偿依据…个中原因是“人”都知。
③本案第4场(2021)湘05民终400号
朱红伟又作为二审主审,不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既不说一审事实未查清、证据不足,也没说一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朱大法官利用二审职权,通过他“自己查清”,以“应是……而不是……”等自我认定为依据,明知申请人家违法建设还以成了事实为由要支持要保护,是司法权大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可以代替行政权?是谁给朱大法官的土地行政审批权力?比黑社会老大牛逼:违法的成了事实要支持要保护,公然写在判决书上,照抄照搬申请人的上诉状,莫名其妙的改判了……导致本案历经9场审判历时5年多,“劳民伤财、祸害百姓”!
本案第5场(2022)湘0524民初237号照抄照搬高院和中院都认定且撤销了的错案朱红伟之判决,沿用“应是……而不是……”等自我认定……
果然,湖南高院(2021)湘民申2574号和邵阳中院(2021)湘05民再60号等都认定其改判缺乏证据证明,是错案并撤销了其判决,后(2022)湘05民终1213号改判了其判决,申请人又不服申请再审,2023年9月6日(2023)湘民申1396号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湖南高院再次支持了我的诉求……现本案也于2024年5月10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当地民众欢呼雀跃,口口相传迎法治……
……
尊敬的检察长,本案磬竹难书,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倚仗其有钱有势有关系,利用关系干扰司法公正,恶意霸蛮缠讼,严重影响我家正常生活生产,企图扡垮耗死我家之蛇蝎心肠,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几万字也难以述说清楚,而我是个普通的农民工,既无述说写作能力也无时间书写,总而言之:
①合伙购买一块整体地基,必然有出行通道,究竟谁也不会购买一块“绝地”。
②原造纸厂自然地形谁也无法改变,必须由新修屋前空地从西至东出入村道出行是唯一通道。
③《卖契》约定并排建新房,规定屋前留出的“五尺空地”50平方米地方,必然是方便出行,否则无路可走。只有“神经病”才会专门用来保护“他人庄稼”。
④我家不会从屋后爬山再绕道村道出行。
⑤移民户来不来我村,我家都要出行。
……
纵上,申请人作为与被申请人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请求申请人排除相邻通行妨害的主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初始的《卖契》约定,有历史的通行事实,有现实便利通行的必要。在后建房屋的申请人单方阻断通行道路的行为,侵害了在先建房的被申请人的相邻通行权利,申请人应当为被申请人通行利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应当排除妨害。被申请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成立,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人民调解委员会、镇、村基层政府无数次下村调查处理,皆因申请人家不服调解,只得出貝了纠纷处理意见书,初、中、高三级法院也都依法支持了我的诉求,有何之错?错在哪里?
依法拆除故意阻断相邻出行、违法并且妨碍诉讼肆意修建的建筑物,恢复通行,合情合理合法。拜请检察长清正廉明、明镜高悬、秉公断案,终结并严惩申请人(其实是其代理人,申请人一直在广东也一直未参加开庭,一直是其子代理人黄杰荣全权代理)恶意霸蛮缠讼(实际是毗邻不动产所有人的相邻通行权的简单民事案)。做到顺民意、得民心,和谐社会,天下太平!息止并严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恶意霸蛮缠讼,避免更大纠纷事件,确保我家方便出入通行,恢复我家正常生活生产。弘扬法治正能量,树广大人民群众法治信心!
上呈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庶民:徐善君
2024年8月29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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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目前正在调查核实当中,请您保持电话畅通,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
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