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3
涉及单位:广州成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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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普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其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典型的欺诈行为包括商家宣称正品却卖假货、“偷梁换柱”更换商品材质、“明降实升”的虚假限时秒杀活动等,本人所贷的款9780元,没有经过我同意就转给广州成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情况。该公司诱导我进行贷款购买他们的课程,被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诉求内容是退赔费用,取消分期。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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