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9
涉及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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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涉及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一:本人在2024年8月8号11时11分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6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联系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是网贷催收电话。
三:本人通过百度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起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入人民法院河南省并没有查到文书编号:(2014)豫1025财保65号。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明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南省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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