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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实施的微信功能限制

时间:2024-09-09

涉及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一、本人在2024年09月06日,16时01分在微信客服收到【枣庄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鲁0404财保328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或通知文书,也未收到任何法院电话通知。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632-7739701),一直是正在通话中,打了近3天都无法接通。

三:本人通过0632-114查询到0632-7739701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已被设置。

四:本人在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网及中国执行官网等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鲁0404财保328号文件。

五:通过官网电话咨询了法院人员,目前为止了解到没有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也未了解到是哪家公司财产保全了我。

六、我的身份居住地、常住地址及工作单位均在陕西西安。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枣庄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八、另外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不良风气,还老百姓一份公道。

九、目前因为微信功能支付限制引发了工作上无法出差、无法领取薪水被停职及生活上一家3口吃饭都成问题,我本人还在贵阳无法回到住所,已经在天桥下待了3天了,已经严重侵害,后续我将保留证据依法起诉。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立刻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否则我将继续在国家信访机构及省、市、区信访局、山东省省长人民来信信箱、枣庄市市长人民来信信箱、枣庄市政法委和区政法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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