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9
涉及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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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投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卿琳法官偏袒用工单位,枉法裁判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一审判决(2024)湘01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存在不公,损害了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助长了用人单位知法犯法的嚣张气焰,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上级法院予以核查并严肃处理。相关事实如下:
1、事出反常必有妖,原本应在三个月审结的案件拖拉长达近八个月才结案,请上级法院彻查本案很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而本案自2024年1月8日立案,3月22日开庭,经上诉人多方催告,却直到9月2日才收到本案判决,一个开庭一次,权利义务关系如此明确、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简易程序案件,却远超民诉法规定的审理期限,这么久的时间究竟是在干嘛?是否在为被上诉人进行利益诉讼提供充分的时间?请彻查!
2、上诉人的赔偿请求合法合理,被上诉人在工作安排、安全防护及事后补救等方面均存在重大过错,而上诉人不存在预知危险发生的期待可能性,一审法院却不顾同类司法判例,无底线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枉法裁判!简直天理难容!
3、做工的弱势老百姓没有高空作业证书也没有经验就该担主责?用工单位用工前不用把关吗?从安排劳动开始,用工单位不应该做好相关培训和防护措施吗?在用工过程中摔伤不应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或送医治疗吗?试问如果受伤者是法官的父母还会这么判吗?作为对方的用工单位,明知上诉人是女方、没有高空作业经验、没有资质却仍要雇佣上诉人,却仍要给上诉人安排工作,并且还额外的、临时性的安排地面工作以外的高空作业给上诉人却不加保护,用人单位不应该是100%全责吗?
其他情形暂不一一列举,申请人将继续保留自己诉讼的权利。已于2024年9月3日提出上诉书,还请上级法院重视彻底查办,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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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查,原告雷*花诉被告湖南星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昇公司)、姚*明、黄*枚、唐*望、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收到相应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被告星昇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依法追加雷*荣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延期举证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延期一个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外和解,本院给予四个月庭外和解时间。因此,本案依法扣除五个月审理时间,并不存在超期审理的情形。本案中,原告雷*花忽视自身不具备相关高空作业相关证书,也不具有相关类似工作经验的情况,贸然从事工作以致自身从高处摔落,其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本院一审判决雷*花自行承担60%的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7日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办已转交给相关单位核实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