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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封微信账户

时间:2024-09-05

涉及单位:襄城县鑫怡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一、本人在2024年9月5日11时06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13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工作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河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13号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户籍地还是常居住地都不在河南省襄城县。


六、宜享花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转卖给(襄城县鑫怡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七、8月份宜享花催收,爆通讯录,短信威胁,与河南沟通说是上一个债权公司的事情与他们无关。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还是居住地管辖原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七、(襄城县鑫怡盛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杰


信用代码:91411025MAD96MEB0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商务秘书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是否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活动,是否合法合规,请该归属工商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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