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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4-09-05

涉及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一: 本人在2024年9月5日10时53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15号, 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联系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是网贷催收电话

三: 本人通过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 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 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 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河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15号 。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 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 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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