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5
涉及单位: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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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5
涉及单位: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我的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4-9-5
事发地区: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涉及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1.本人于9月4日13时46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10号,联系电话03743516322.03743515377,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制裁定书
2.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743516322.037435153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3.本人通过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并不是法院号码,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自称是服务热线,就让还款才能解除微信支付限制,现在国家在大力部署打击非法违法不合法规黑网贷,襄城县人民法院违背国家法规法律
4.本人登录人民法院网河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10号
5.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有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并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转卖,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不得撤消,但是经受让人同意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依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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