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涉及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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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3
涉及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本人在2024年9月3日13:17时使用时发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533-6420530
文书编号:(2024)鲁0306财保1255号
一、电话打通后,称贷款平台委托他们冻结,并且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鲁0306财保1255号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山西,经常居住在山西,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
四,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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