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2
涉及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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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2
涉及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我名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双国用(2005)第010002147号,地上唯一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 长双权字第60611437号。2013年在我全然不知的情况下,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私自将我的房屋所有权登报挂失,并在案涉房地产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本人未书面提交申请,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签订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冒名书写我的署名挂失及挂失后的房地产权利过户到吕磊名下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主体准予许可。本人不懂法,小学文化程度,以下附事实理由供领导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订版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依照本法规定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案涉房地产过户的行政行为不仅剥夺了我的划拨土地上唯一房屋所有权同时也剥夺了我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依照本法规房地产转让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涉房地产转让行为同受土地相关法律制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本人从未到有关部门提交过申请不存在批准。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案涉房地产准予行政许可材料中没有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部门批准分割转让的材料,并造成至今案涉房地产权利分离。由此可见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地产转让到吕磊名下的准予行政许可违反了本法的房地分割转让情形,及并未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前置程序。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涉房地产转让至吕磊名下的准予行政许可材料中没有任何关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前置程序。其行为程序违法。
本法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我从未向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申请及签订案涉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案涉房地产不属于分割转让情形,属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同时转让的情形。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情况下准予案涉房地产登记到吕磊名下的行政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案涉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中载明包括房屋面积的土地面积。在土地使用权没转让时 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涉房地产转让至吕磊名下的准予行政许可剥夺我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违反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令)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房地产转让需要出示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案涉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自2006年换新证至2022年一直寄存于双阳区国土资源局,期间从未取出过,寄存于取出都有双阳区国土资源局的登记证明。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地产给吕磊准予的行政许可不具备本法第(二)领有土地使用证情形,我从未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交过申请,其准予材料里也没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材料,没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同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属于土地使用者,无法签订出让合同,不具备缴纳出让金资格。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地产给吕磊准予的行政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不得转让情形,属逾越职权准予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
本人从未以任何形式向相关机关提出土地变更登记,双阳区土地管理部门也一直称从未有过此事。更不存在将我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他人。案涉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无法变更登记。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涉房地产给吕磊的准予行政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规定。属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地产给吕磊准予的行政许可程序中没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没有有权批准的政府同意审批材料;没有有权批准的政府同意分割转让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七十八条所有无效情形,属无效准予行政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地产给吕磊准予的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三)、(四)、(五)条情形,我依法向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其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主体准予行政许可行为,请求撤销将案涉房地产给吕磊准予的行政许可,遭到拒绝,理由是2013年可以房地分离,并且办理过户依据地方管理性法规,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法不依,引用地方管理性法规与国法相悖,有违国法,等渎职行为,为了推卸责任其部门还给我出了一个以公安机关鉴定结果为准的告知书,并私自将国家颁布给我的土地使用权灭籍,然而地方公安机关对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挂失及过户材料至今一年半时间没有鉴定材料上有我姓名部分笔迹,我多次申请无果,挂失材料上指纹是簸箕,过户材料上指纹是斗,而我的十指都是斗,并且就13年这个过户材料上的指纹指骨比我现在的指骨大,而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局给我出了一个挂失及过户材料上的指纹与我是同一人的鉴定书看,无论我如何配合长春市公安局都以找不到我本人写的字为由不能鉴定笔迹,我提供的鉴定材料,也被丢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本人依法实名向吉林省纪律监察委员会提起控告
举报人:迟新伟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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