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0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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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本人在2024年8月29日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冀02执8386号;联系电话:03152368。微信支付仅会通过微信支付公众号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512368(经查有涉诈嫌疑)
文书编号:(2024)冀02执8386号(官网未查到)
此前,本人未收到该院的任何裁定书以及微信账户银行卡将被限制的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
一、强行限制本人微信,银行卡支付收取功能。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裁判文书网均未查到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预留电话一直无法打通。
四、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我要投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辽宁省。
五、未告知我本人申请执行机构为哪家网贷平台。
我要求解冻我微信 银行卡所有账号。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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