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0
涉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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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涉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2024年8月29日10:55微信支付消息限制微信支付,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桂0481执保337号;联系电话:0774-8221162、0774-8221163、0774-8221165,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
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这件事情严重影响生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最近几年都在南宁市生活,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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