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一、本人在2024年08月28日11点22分收到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账户的消息,显示(2024)桂0481执保335号限制微信支付,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二、法院告知本人债权已被转让到当地某公司,对此情况本人属于完全不知情状态,债权转让并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属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市,居住证地在广西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无论户籍和居住地都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均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我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广西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或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现要求该法院撤回受理,并解除我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