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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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人在2024年 月8月28日早上10点28分左右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跟银行卡支付被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微信跟银行卡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冀02执8852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和微信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跟银行卡支付,限制之后会使本人一家老小无法正常生活。
一、强行冻结本人微信跟银行卡支付功能。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有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广东省潮州市(户籍广东省潮州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文安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本人的微信帐户跟银行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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