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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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本人投诉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银玉,罔顾事实、徇私枉法,在仲裁伍青(申请人)与湖南晴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岳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9号》),将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提出的合理诉求全部驳回,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助长了用人单位知法犯法的嚣张气焰,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贵委予以核查并严肃处理。相关事实如下:
1、开庭前不调解,不主动降低矛盾,直接进入陈述、答辩环节,过程中无视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明显偏向被申请人。申请人有开庭前后全部录音,录音为证;
2、关于绩效:申请人已阐明2024年1月份被申请人无故调整申请人考核目标,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有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扣减本人1月绩效,但《仲裁裁决书》表示不支持申请人诉求,反而认可被申请人这种无故损害劳动者的行为。
3、关于年休假:申请人已提供社保参保证明、证明申请人连续参加工作满十年,但《仲裁裁决书》却登记“不足以证明已连续工作一年”。
其他情形暂不一一列举,申请人将继续保留自己诉讼的核发权利。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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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现就您提到关于伍女士劳动仲裁案件的庭审情况做一个说明。经调查,该案已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仲裁员已在庭前组织调解工作,在征询被申请人意见时,被申请人表示庭前也已和申请人沟通,但是无法达成一致,要求本案先开庭处理。仲裁委本着以调解化解矛盾的原则,再次向被申请人做工作并了解其调解方案后与申请人沟通,但双方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已不再具有调解基础,故开庭审理。同时,庭审笔录中也已记录庭前调解情况,双方已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庭审笔录上也有伍女士的签名,伍女士在庭审全程也并未主张需要调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