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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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一、本人在2024年8月28日11时23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92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河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豫1025财保92号
事实和理由:
(1)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2)本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全行为应当由被告(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与本案没有任何实际联系,因此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3)襄城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分期乐)(高利贷)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对于网贷平台不予核实鉴别,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襄城县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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