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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蒋法官执行不到位,李某某欠钱不还

时间:2024-08-29

涉及单位:耒阳市执行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案号:(2024)湘0481执454号

原告依法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蒋某存在以下严重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1.未依法要求被告提供财产报告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规定中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要求。

2.未全面履行财产调查职责,未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告1的财产状况及现居住地,导致执行工作进展缓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对已划扣的执行款迟迟不予发放给原告,尽管原告已提供了多次银行账户信息,执行法官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严重违反了执行程序的高效、公正原则。

4.在被执行人不接执行法官电话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未采取积极措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反而要求原告自行找人,此行为显然不符合执行工作的专业要求及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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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耒阳市人民法院 2024-09-19 16:55:33

    网友:
    你好!你发布的网帖已收悉,经本院核查,现回复如下: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春梅与被执行人李桂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8年7月9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481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陈春梅母亲刘小平2万元钱,由原、被告各负担偿还1万元)。已支付 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24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同时于2014年3月12日进行传统查询。在查控过程中发现其在银行有1300元的存款,随即本院于2024年5月9日将该款扣划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中。后经传统查询及其他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扣划被执行人 1300元后,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同时也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同意按时将剩余 3700 元全部转至法院账户,承办人将法院账户全部以短信方式给被执行人,后多次联系但被执行人称再给予时间支付执行款。承办人后要求申请执行人将账户提交本院欲待执行案款到齐后一并发放,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落实剩余款项,故对该1300元一直未予发放。
    之后被执行人一直催促法院要求落实剩余执行案款,但是因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不在身份信息地址,承办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居住地以及当事人的行踪,申请执行人一直不愿意配合。
    近期,本院将会把已经执行到期未的1300元发放给被申请执行人。
    耒阳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9日

    耒阳市委网信办 2024-08-29 17:29:17

    尊敬的网友: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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