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涉及单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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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涉及单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一:本人在2024年8月23日10时29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101号;联系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 。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河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豫1025财保101号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我要投诉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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