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7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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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7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本人在2024年8月26日16:17分发现微信零钱被冻结,在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司法冻结微信零钱】文书编号:(2024)川7101执保4248
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172.28元,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 (028-67086676 028-67087667),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末查询
到编号:(2024) 川7101执保4248号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
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派公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 三 我要投诉
踪的人,由原告佳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人户籍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居佳地一直在江苏省无锡市或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手机号1151开头的一直没换过,也没有失踪,也没有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零钱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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