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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冻结我微信银行卡提出异议

时间:2024-08-23

涉及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2024)云0103执保10248号司法冻结。联系方式:087164884186

1.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查询在全国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2.本人微信账户和银行卡直接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3.管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经常居住地为深圳,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云南省。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管辖范围。

3.债权异议,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和签名。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资质异议,诉方是否有转让合同及原件,诉方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和金融借贷资质。

5.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所属范围展开业务,不得跨省展开业务贷款。

综上所述,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民法典》保监会文件,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及本人银行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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