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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东县公安局冻结我本人银行卡长达13个月的问题

时间:2024-08-23

涉及单位:桂东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

我是李永建,身份证号码为61252219931217****,目前在户籍地陕西省洛南县永丰镇经营一家广告工作室(洛南县乾园广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021MA70WYGY6,法人代表:李永建,注册成立日期:2018年7月19日)现就我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2958415333878)被冻结一事,向贵局提出申请。

我的银行卡在2023年7月25日被贵局冻结,原因是涉嫌贵局所侦办的一起网络赌博案件。得知被冻结后,我第一时间联系贵局,但我对此完全无辜,由于我未办理公户,贵局所冻结卡为我与客户往来款项结算卡,经我个人详细查询,涉及贵局侦办的四笔资金均为我为网络联系客户广告制作费用,由于相识于网络无法提供打款方的身份证、银行卡,实属无奈,但有广告制作合同及清单、付款方式,能够证明此款项为我的合法收入。

贵局7月25日冻结卡时,有2023年7月3日洛南县永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付给我4255.00元广告制作打印复印费;2023年7月7日洛南县永丰镇人民政府付给我印刷费4200.00元,有2023年7月14日洛南县永丰镇人民政府付给我打字复印费33625.20元,有2023年7月25日洛南县永丰镇李塬小学付给我广告费1804.00元,这些都是7月份与我有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付款。且在冻卡之后有2023年8月4日顾客刷信用卡经营收入1983.41元,8月16日洛南县四皓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付办公用品费用3396元,8月23日洛南县人民政府四皓街道办事处付宣传费2000元,9月7日商洛鸿信磐混凝土有限公司付货款1740元,9月7日商洛鸿信磐混凝土有限公司付货款650元,以上交易均为我合法经营收入所得,且已经提供付款交易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然而,在我个人情况下,经过仔细回忆及查询,我这些收入都是属于合法收入,贵局所冻结卡的行为导致我经营店铺资金周转不开,面临经营困难,以及生活日常开销难以维持,这一限制措施显然是错误的,给我带来了不便和损失。基于上述情况,我特此请求贵局尽快解除对我的银行卡的冻结,以便恢复正常使用。同时,我愿意积极配合贵局的调查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据和协助。盼望贵局能够正视并处理我提出的申请,还我清白。

目前已冻结13个月之久,还望贵局及时查清,还我血汗钱,马上开学等着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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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东县委网信办 2024-08-28 08:19:32

    亲爱的网民朋友:
    您好!
    您反映“关于桂东县公安局冻结我本人银行卡长达13个月的问题”的情况已收悉,县公安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桂东县公安局在侦办“20230206网络赌博案”时,发现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2023年3月涉嫌收转赌资,县公安局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对涉案账户采取了冻结银行存款措施,冻结时间从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账户被冻结后县公安局办案单位积极与李某联系沟通,说明其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原因,并告知其提供能证实涉案交易真实合法性的有关证明资料,可以提前解除对其涉案银行账户冻结银行存款的措施。冻结银行存款措施到期前,办案单位对李某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暂不足以证实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经请示领导决定,对其账户继续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续冻时间从202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第二次续冻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近期县公安局办案单位与李某进行了联系,已告知其该案件已移送给桂东县人民法院审查,请耐心等待司法判决结果。

    桂东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6日

    桂东县委网信办 2024-08-23 17:53:37

    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敬请关注后续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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