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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玛瑙手镯的消费纠纷投诉

时间:2024-08-22

涉及单位:长沙市开福区刚青陈箱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尊敬的华声在线《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组: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坚信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我于[2024 年 8 月 16 日]在微信上向[长沙市开福区刚青陈箱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微信号为 mm629886 购买了一款玛瑙手镯。购买前商家明确表示该手镯几乎没有棉絮和纹路,且给我发送了相关视频,但我收到的手镯外圈有明显磕碰,内圈多处明显划痕,与购买前商家所发视频中的手镯完全不符,还全是瑕疵,有大斑块。此外,商家承诺手镯有一物一证,到货却没有证书,也没有发票。

商家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拒绝了我的合理诉求。

我强烈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准则,对商家的这种违规行为予以惩戒,以避免更多消费者遭受类似的损失。我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基于商家的错误和违规行为提出的,希望能得到重视和满足。

我希望通过贵栏目,能够促使商家解决以下问题:

1. 为我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2.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我进行相应赔偿。

3. 对其欺诈行为向我道歉。

我的联系方式为:[陈玉],[18119122009]。

我相信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相信贵方能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我的投诉。我期待贵方能够尽快、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恢复我作为消费者应有的权益和信心。

感谢贵栏目为消费者提供的维权平台。

[陈玉]

[202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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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16:30:37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经查,涉诉产品的销售商为长沙市开福区刚青陈箱包经营部, 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店未在其注册的经营场所经营,无法进行现场查证,通过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其联络人和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主体已被我局依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警示锁定,并对外公示。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其他司法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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