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2
涉及单位:临湘市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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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涉及单位:临湘市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临湘市村民的油茶林征收补偿款被谁侵吞了?
-----------临湘市桃林镇大屋村三级干部相互勾结,巧取强夺,侵吞了村民的补偿款
信访人:方友安,男,67岁,临湘市桃林镇大屋村村民,电话:
13789042913。
2010年,杭瑞高速岳阳段大岳高速开工建设,途经临湘市桃林大畈、横铺等地。由于修路需要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公路沿线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征收拆迁高潮,有人欢呼雀跃,弹冠相庆,有人唉声叹气,奔走呼号,甚至陷入了无穷尽的维权与诉讼之中。临湘市桃林镇大屋村的信访人,就因为市镇村三级互相勾结,巧取豪夺,将自己承包的油茶林的征收补偿款截留占有,而四处奔走维权,至今无果。
1994年1月,信访人与大屋村签订了一份《回头冲油茶山地承包合同》,于1994年1月开始承包,并缴纳了承包款3500元。2011年,大岳公司承建的杭瑞高速需通过信访人承包的油茶林地段,经与镇、村协商,大岳公司补偿信访人油茶林8亩(实际测量为22亩)土地征收费135384元,8亩青苗费按9000元/亩共72000元。大岳公司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了桃林镇政府后,2013年4月正式毁林挖山开工修路。信访人因承包还在合同期内,找镇、村索要补偿款。2013年5月14日,大屋村支付了40000元给信访人,并要信访人写了一份书面承诺:18000元为板栗青苗费,22000元作为原公路开挖红线边沟的等款。但土地征收款、青苗费等款项不在此列。所以,信访人依法投诉举报,2013年12月6日,信访人又在大屋村领取了其他自留地树木青苗费等补偿款15000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大岳公司应当按实际面积补偿,青苗费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全部归村民承包人信访人所有,并且本村本组的其他村民一对一补偿到位。从此,信访人踏上了漫长而艰辛的维权道路:上访告状不采纳,还被镇政府方毅痛打;打几场合同纠纷官司败诉,后告知需行政复议;但是,行政裁定又说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一句话,在我们中国,民告官,难上加难!
根据以上情况,足可以说明信访人的油茶林征收补偿方面,有政府违法,程序错误。有裁定超过期限,适用法律错误。有征收没有按实际面积、统一标准征收。有没有为失地农民办理失地参保等违纪违规行为。
一,村民信访人承包大屋村回头冲油茶地,经市、镇、村及法院认定,信访人跟大屋村签订的《回头冲油茶山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时,应予支持。所以,大岳公司按8亩(实际测量青苗面积为22亩)面积补偿青苗费72000元,应该全部归承包者信访人所有。桃林镇、村选择性执法将本人的青苗费补偿侵占和瓜分。
二,镇政府违法。在征收款下来后,副镇长赵金海(因违法征收被开除)到大屋村召开5、6小组会议,将本人的油茶林青苗块违法瓜分后,大屋村冒充承包者信访人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侵占了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人依法索要承包油茶山征收补偿款,本是一个简单的征地征收关系,法官却转为复杂的合同纠纷关系。几审下来,有关部门又说这需要行政复议。在此期间,信访人多次向镇、县、市、省甚至中央上诉,再加上打了几年无效官司,最后行政裁定实在没办法了,只好说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这是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根据《征收补偿法》,起诉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永远不会超过起诉期限。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所以,行政裁定信访人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征收面积不相符和征收标准不合法。2013年大岳高速正式征收信访人承包的油茶山时,根据桃林镇大屋村五、六组油茶山地籍图确认:该山地水平面积11.21亩,坡面总面积按照实际测量21亩(国土资源政策规定: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有司法公证的合同;当时担任临湘市杭瑞高速公路总指挥长邓可杰和市纪委批示,说要按国家统一征收标准核实安排。《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本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如果按这个政策计算,青苗费每亩9000元,一审法院确认征收方应该补偿青苗款为179300元。
五,须给失地农民办理失地保险。信访人被征收自留地0.4亩,水田0.6亩,油茶林11.21亩,青苗面积22亩。征收后全家剩下人平不足0.3亩的农田,并且信访人已经67岁了,还能靠种田养活一家人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96条、湘政发(2021)3号文件、岳政办(2011)4号文件精神,临湘市及桃林镇必须为信访人办理失地农民参保。土地管理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征收农民的承包土地,必须给他买失地保险,这是法律给予他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为什么村、镇违法克扣和强占呢?
诉求:
一,按现在国家综合片区标准征收,对信访人承包地进行依法应有四大补偿:土地费、青苗费、安置养老费和附着物费。
二,这次征地补偿,存在镇政府、村委违法,法官偏袒,不公平公正等违法行为。强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信访人十年维权,先后到镇、县、市、省甚至中央上访,打了几年无效官司,经历了三次行政复议,律师费、误工费、车费、伙食费等各项损失。
信访人:方友安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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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5日,方友安与桃林镇原大屋村(现大畈村)签订《回头冲油茶山地承包合同》,合同中未注明具体面积,承包期限为1994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5日,承包金额3500元,合同期满后山地所有树木不计价值移交给大屋村委会。2011年,因修建杭瑞高速大岳段,需要对我市桃林镇、横铺乡等区域开展征拆工作。征拆过程中,涉及了原大屋村方友安承包的油茶林地段,原大屋村委会通过召开党员组长大会,并根据《土地管理法》《承包合同》等法律法规,会议一致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因此决定将8亩油茶林的土地征收款全额补给林地权属主——原老石家山组集体,然后按组人均分配补偿款。经由大屋村、组、群众代表多次实地丈量,最后商定按照8亩面积进行土地及青苗补偿,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款为18803元/亩,青苗补偿款为9000元/亩。2013年4月,大岳高速开始在涉及地块施工,方友安认为承包合同期未到,找到镇、村索要补偿。2013年5月14日,考虑到方友安承包期限未到期,确实存在一定经济损失,但承包期已不足一年(2014年1月25日到期),且在承包合同中已说明:“合同期满后山地所有树木不计价值移交给大屋村委会”,经双方协调一致并签订承诺书,对方友安合同未到期部分的既得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一次性补偿现金40000元整,方友安本人在《承诺书》中也明确表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赔偿并配合高速征拆工作。2013年12月6日,方友安又以青苗补偿费等理由在大屋村领取了15000元。方友安相关诉求已经(2014)临民初字第929号、(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072号裁定,应以判决结果为准。
2023年,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出台了《临湘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3〕13号),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从2007年7月24日起,其农村集体承包地被临湘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其须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享有涉征地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权;
3.被征地时,其户籍属征地所在地的在册农业人口;
4.以每户为单位,被征地后其家庭人均耕地(不含林地、山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不允许村组突击调整重新分配土地;
5.被征地时其年龄需满16周岁(现已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和以国有集体企业、小集体企业、知青、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参保的人员、国有农场职工身份参保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不纳入)。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经调查比对大畈村往年被征收土地的信息,并根据方友安于2018年10月16日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方友安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成员共8人,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4.22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3.01亩,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条:“以每户为单位,被征地后其家庭人均耕地(不含林地、山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要求,因此不符合保障对象范畴。
感谢您对桃林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湘市桃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