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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时间:2024-08-21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1.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对本人微信财付通账户进行异地非法执保。本人第一时间查询各官方法律平台,并未查询到有关本人的任何裁定文书。本人2024年8月13日申请法院向我出具裁定文书及相关证据,工作人员告知我会在两日内向我发送裁定文书。但截止到21号下午4点前,本人并未收到任何裁定文书。在此之前因打不通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联系电话 ,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帮忙查询有关案件,被告知,并未查询到任何相关案件文书。2024年8月21日下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向我来电,告知我,法院已经在2024年8月15日向我送达裁定文书,今日已经过了复议期限。但经本人向手机运营商查询,8月14日至16日本手机号并未接收到任何相关短信。与法院再次沟通,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挂断电话拒绝沟通,也拒绝沟通法官任何联系方式。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财产执保,申请人应当在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向当事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财产保全,保全范围仅为申请人提起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本人并未在四川省境内生活过,且也没有任何事实证明本人微信财付通账户会对本案后续执行造成严重影响,双方合同也并未有任何约定涉及到本人的微信财付通账户。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对于本案无关的微信财付通账户进行异地非法执保。严重违反了我国律法规定。

现申请相关监督执法部门,督促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工作人员立即解除对本人微信财付通账户的异地非法执保。保证本人的正常生活能够正常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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