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0
涉及单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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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涉及单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人于2024年8月13日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帐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编
号:(2024)冀02执8391号之六十四;联系电话:031512368。微信支付仅会通过微信支付公众号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现提出疑问与异议: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广东省惠州,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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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其备官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以及银行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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