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0
涉及单位:执行机关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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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涉及单位:执行机关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本人在2024年 8月20日晚上9点左右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12368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和微信账户限制执行机关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
031512368
执行案号
(2024)冀02执8463号
执行时间
交易单号
2024081901
备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文书要求,我司已经协助司法机关冻结了你零钱账户中的相应资金。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一、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三、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浙江省台州。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属它的范围。希望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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