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9
涉及单位:白水交通大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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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
涉及单位:白水交通大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2023年1月25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在汨罗市高家坊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爸谭建光骑摩托在十字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一辆中巴从北向南行驶,在现在交通法中没有支路让主路一说,只有看标识标牌让行,谭建光这方无认何标识标牌需让对方车辆,只有交通法中说直行左边车辆需让右边直行车辆,谭建光的车是在右边,本次事故中无认何交通违法行驶。无牌无证在本次事故无认何因果关系,只有刑事责任无事故责任,而对方车辆不让行右边车辆,还车辆严重超速。责任却是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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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2023年1月25日11时10分,瞿卫权驾驶湘F83116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城界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市川山坪镇燕塘村小杨桥路段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由谭建光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谭建光和摩托车乘车人王美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讨论,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03月14日下达了第4306811202300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谭建光和瞿卫权之亲属分别对该认定书不服,向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了事故认定复核。经支队审核后认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3年03月29日下达了岳市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0097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予以维持。
根据舆情中提到的问题依次回复如下:
1、
两车行驶的道路问题。根据汨罗市川山坪镇人民政府和泪罗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于2023年03月0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谭建光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的路段为乡村道路,未设立标线及交通标志标牌;湘F83116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城界线由北往南行驶的道路为城界线,编码X010,属于县道,设立标志标线和限速标牌,限速30km/h。事发路段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二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谭建光驾驶摩托车属于进道路行驶,按照路权原则,摩托车应当停车瞭望,并让湘F83116号中型普通客车先行。
2、摩托车驾驶人谭建光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在上述的基础上,加重了其过错程度,进而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3、事发后,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南省天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湘 F83116 号中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并于2023年02月09日出具了天杰【2023】技鉴字第2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湘F83116号中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瞬间车速约为57.1km/h,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作为载客营运车辆驾驶员,瞿卫权驾驶车辆行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而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8月23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如有情况将及时回复,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