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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人民法院擅自封禁他人微信支付

时间:2024-08-19

涉及单位:南皮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一、本人在2024年8月19日10时58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南皮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2024)冀0927执保396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南皮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3173745334拨打预留电话接线员无法解答我提出的问题并且态度恶劣一文三不知,然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网页查询0317877652。并非是南皮县人民法院电话 四、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927执保1612号文书。 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南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南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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