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9
涉及单位:南皮县人民法院
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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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
涉及单位:南皮县人民法院
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人在2024年8月19日11点02分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南皮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4)冀0927执保396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三:本人拨打0317-3745334该号码为非法院号码,为非法催收电话
四:本人在南皮县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4)冀0927执保396号,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南皮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第三方非法催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长期生活在山西,无论是住所还是常住地,均不在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南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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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和银行卡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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