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9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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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人在2024年 月8日10日晚上9左右发现银行卡里面的余额被冻结。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2067011
文书编号:(2024)冀02执8383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开庭通知和裁定书,本人的银行卡里的余额有部分钱是属于自己的,是别人转我代付材料检查费,但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冻结了我银行卡内的余额,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且提供联系电话无法打通,本人对冻结事由并不知晓。
一、强行冻结本人银行卡内的余额。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江苏常熟(户籍常熟)。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属它的范围。
希望解除对本人的银行卡内的余额!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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