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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骑电动车车行强抢偷盗电瓶事件

时间:2024-08-14

涉及单位:安骑电动车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其电动车行店主已经达到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判决范围,首先我是介绍两位朋友租车(车行上写着介绍推荐人租车即可返利,请问有什么毛病没有?并没有规定任何其他因素只有租车,并且他收到了租车钱)

第二他说我损坏了他的车辆,那么好,拿出协议合同去看看我租的是哪辆?用我介绍的人所造成的情况定义到我头上?请问合乎哪条法律?请指出

第三,他们打电话时我在旁边听到了,他们之间并没有达成一致而后做出了两种处理 1,我朋友这边是看租车时间未到期准备自己出钱修好后再用到合同时间归还(请问车行是否有权利强制要求租车人在他们车行进行不合理的维修费用)2车行店主方面在不向我朋友或者我进行第二次询问下直接将两辆车拖走,并且将电池扣下(已经违法)并且不告知电池需要扫码归还还会影响我后续信用和扣款(请问是否有法律规定我中间人应当承担费用?)

第四,我和车行是达成了口头约定当天归还,车行同意(请问车行店主是否否定?)而后他依旧对我这方没有损坏车辆,未超时归还的消费方做出了违法扣下数千元金额(已达到犯罪金额)租借品。

这些请问是否有认真确定?车行店主既然说了凭借一面之词,那么他为什么要用他的一面之词来定义了我呢?谁先投诉谁有理,他既然发出了这种问题,那么我以上的内容是否有误?

车行定价统一为每月190+电池300+

请问是否这个定价方面是否有问题,如无问题为什么他说我只花了190租车,那么我租电池的费用是他包了?如果他包了为什么是我出的钱?

请联系当地人民法院或相关律法单位,合理合法做出相关的处置,并且我由于近期无法回长沙,所以我会在回去后依法进行报案和走法律程序,我这期间所承担的损失将由其全部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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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芙蓉区委网信办 2024-09-03 11:49:16

    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工作人员无法联系上您,且我辖区没有您反映的店铺,我们无法核实和处理,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者报警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3日

    芙蓉区委网信办 2024-09-02 15:41:21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办已转交给相关单位核实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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