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3
涉及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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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3
涉及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地区: 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本人在8月13日收到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4)渝0112执保15768号限制,但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和短信等通知,渝北区人民法院也没有核实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对我实施限制。
本人是辽宁人,财产所在地也是辽宁所在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立刻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预留的电话根本打不通,而且不知道是哪个部门的电话,而且微信小程序查到的文书显示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根本看不到!并且发现多人被(2024)渝0112执保15768号这个案号冻结,怀疑是批量所为,根本没有落实到具体每个人的债务情况,对这个法院是不是跟不正当部门合作非法操作持有怀疑态度!
本不该自己管辖的案件为了收取保全手续费,也不看看是不是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就限制他人微信支付,这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核实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对我实施限制。还有就是财产保全要在合理合规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进行保全可以理解,但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我名下的所有微信账户都进行了微信支付限制,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落实解决!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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