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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乡市公安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举报

时间:2024-08-10

涉及单位: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关于宁乡市公安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损害老百姓

利益的举报

尊敬的省委巡视组:

我是长沙市宁乡市老粮仓镇石清村村民戴国华,因对宁乡市公安局个别干警在信访处理中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进行举报。

一、案情情节行为严重,性质恶劣:

2016年3月13日23时50分许,戴强、黄美华纠集家族及社会人员等6人,以我建车库侵占用黄美华她家田地为由,于深更夜半对我体弱多病年老父母住宅及车库进行打砸破坏,其造成财产经济损失上万元。在打砸过程中,戴强、黄美华等人先用马达(马钉)、铁链、钢钎等作案工具,在屋外对所有通向屋外的大小门用马钉、钢钎、铁链对大门进行封死,以防我父戴祖芬(身患肺心衰、心脏病等)、母喻桂英(身患血癌、糖尿病等)二位老人出来阻止。其父母听到打砸声后出门阻止。因大门被戴强等人用钢钎固定出不来,我父亲戴祖芬急忙用手机报警。因外面打砸声大,手机听不清,于是进里面内屋报警。我父亲报完警出来就看见身患癌症的妻子喻桂英倒在地上。母亲喻桂英在宁乡市公安局老粮仓派出所做了笔录时,戴强再次对其住宅不锈钢大门进行打砸,其母喻桂英因病情加重先后住进宁乡市三医院双风铺、宁乡市人民医院,导致母亲花费住院医疗费数仟元。我家母亲笔录里面详细指证了我母亲喻桂英系被戴强抓住头发打(推)倒在地的事实,经宁乡市人民医院医生诊为脑震荡(附后8),由于母亲因受伤受惊吓,心情抑郁,加速癌症病情不断恶化,于2016年9月19日零时去世。

二、原宁乡老粮仓派出所的处理情况:

经过宁乡老粮仓派出所漫长的调查,原老粮仓派出所以戴强用马钉故意破坏木门,仅对其行政治安拘留5天(拘留书附后2);对打砸破坏车库的损失以系违章建筑为由,不顾受害人强烈要求,未对打砸破坏车库的财产损失核损;对打砸损坏过万元的不锈钢大门(购买价格证明附后7),老粮仓派出所在没有任何维修依据和理由情况下,不顾受害人强烈要求更换大门的意愿,强行将不锈钢大门损失委托宁乡物价局以维修方式进行核损,不锈钢大门上万元的损失瞬间定损为几佰元的财产损失,后经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更换主屋大门(《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后6);对母亲住院医疗费以当晚没有证人为由未作任何处理,致使上万元经济损失的刑事案办成典型避重就轻的民事纠纷案,导致多年来害受人有冤无处伸,戴强等人一直逃避法律制裁。

三、受害人多年来一直坚持信访,因个别公安干警干预该案,甚至在信访回访中,不顾党性不顾事实向上级捏造信访人事实,导致正义一直得不到伸张。

宁乡市公安局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后4)当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损害了戴祖芬的合法权益,且对戴强、黄美华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行为不予立案,严重破坏了法治的公信力,损害了戴祖芬的合法权益。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宁国土资访(信)处字【2016】12号(附后5)明确认定了戴祖芬车库超面积占地13.28平方,因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非占用戴强或者黄美华责任田地,且只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没收的行政处罚,对信访人要求拆除其违章建筑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但是宁乡市公安局却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胡说上述超面积占用了黄美华家的土地,还胡说戴强、黄美华损坏戴祖芬家木门和柱子的瓷砖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还胡说违章建筑须拆除。事实上戴强、黄美华损坏戴祖芬车库的行为根本不是维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失5413元,已经达到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经本人多年来不断艰难维权走访,2022年4月15日,根据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来访回复函,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维修费用及不锈钢大门更换费用进行价格鉴定的材料,向其宁乡市公安局提出鉴定申请。随后本人一直奔波于宁乡市公安局、老粮仓派出所之间提出鉴定申请,但至现在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没有进行鉴定。

现特向贵部门实名举报宁乡市公安局个别干警隐瞒事实真相,对应予刑事立案的案件未予立案。导致受害人多年来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得伸张。如举报不属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恳请巡视组领导关注督办,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举报人:戴国华电话18570631319

2024年   8 月 10日

材料附后:

附1.报警案件登记表

附2.宁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对戴强处罚决定书

附3.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来访回复函

附4.宁乡市公安局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附5.宁国土资访(信)处字【2016】12号关于对戴学兵信访答复意见书

附6.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8面

附7.戴国华购买二张不锈钢大门店主出具价格的书面证明

附8.宁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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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乡市公安局 2024-08-15 17:25:45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我们立即对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复核,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当事人戴国华父亲戴祖芬被损毁的车库,经鉴定损毁价值虽有5413元,但戴强、黄美华在争议土地上损坏车库的行为,不能认定系故意毁财的行为。故我局对戴强、黄美华故意损坏财物警情决定不予立案。戴国华到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支持宁乡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

    宁乡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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