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8
涉及单位:湖州市交警支队
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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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8
涉及单位:湖州市交警支队
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湖州交警支队领导:我是车主:翁立忠,玆有:浙EV721J小型机动车辆,申诉内容:湖州南浔区交警大队采集机关在2023年3月2日,2023年11月12日,在湖浔大道22公里950米处采集我车辆二条超速违法行为记录,事实与理由:(1)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违法取证图片二张违法图片其中一张未叠加使用违法代码,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20年GAT-995-2020图像取证技术规范:5.7条要求单个证据的每张图片应叠加违法行为,违法代码而大队采集的两张图片均未有全部叠加相关违法代码信息。作为执法单位取证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做到合理合法合规,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规范执法,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法治中国核心价值,请湖州交警支队领导依法核实,督促采集单位秉承法治精神,消除该条取证不规范违法记录为盼!致,礼!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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