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7
涉及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24-08-07
涉及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一:本人在2024年8月6日11时9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支付宝及银行卡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限制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湘0104执保424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平台提供的电话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没在本人同意及知情,跟该公司签的什么合同。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所以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湖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湘0104执保4241号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2024)湘0104执保4241号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所有支付限制。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完成财产保全后,应当通知被保全财产当事人。目前该案仍处于财产保全阶段,需待全部保全措施结束后才会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故本院保全措施系依法依规进行。另,您与三湘银行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当双方存在争议时,由同意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于同意贷款人三湘银行所在地为岳麓区,故该案由我院管辖。
案件相关信息您可拨打12368热线查询。如您认为网贷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转卖债权的行为,可依法进行申诉。如您仍有疑问,也可致电咨询曹法官,联系电话(0731)-88926141。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