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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严查2023年7月3日发生在省道226线26km十500米湘乡毛田镇清溪村地段特大交通事故

时间:2024-08-06

涉及单位: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市本级

我名周秋普,男,汉族,住湘乡毛田镇东坪村红旗组,事由:请求上级督查核实,撤销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授权湘乡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3年8月24日所作第4303811202300002041号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经过:2023年7月3日下午5点6分,我驾驶湘C77967搅拌车与杨凡(15197281586)驾驶的湘C79182(湘C5109挂)在湘乡毛田镇清溪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两车直接损失合计百万多元。负责处理此案的交警周湘林、贺进列(13786289695)在事故责任划定前7月28日上午,向我推荐社会中介谢运根(17773261611)参与事故处理及责任划分(附我与谢运根通话记录为证),前提是中介谢运根要提成我赔款总额的30%作为回报,被我拒绝。8月3日湘乡交警遂作出我负本次事故全责的错误的第4303811200000204号责任认定书。我于8月7日向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8月18日收到复核结论:该案事实不清,决定责令原单位重新认定。而此前作出该错误的责任认定的周湘林、贺进烈不仅没有迴避仍继续举办我案的复核处理。8月24日遂作出与之前相同的复核结论!即第4303811202300002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对该认定书有七点质疑。

一、认定事实含混不清,自相矛盾!原《责任认定书》:既认定事故地点是"弯道",又认定"视线良好“,既然是弯道,双方都无法看到对方车辆,岂能"视线良好“。还有原《责任认定书》认为此路段没有限速标志,其实在距事故点150米左右杨凡所经路段弯道有限速30公里标志,距事故点3公里杨凡所经路段有限速30公里标志,及距事故点5公里左右杨凡所经路段有限速40公里标志,以及高德地图导航提示从杨凡驾驶至出事点地段规定限速30公里。

二、对杨凡驾驶湘C79182(湘C5109挂)严重超速未作认定。杨凡行进方向距事故点150米左右有限速30公里标志,杨凡行进方向距事故点三公里左右有限速30公里标志,及高德地图导航提示杨凡行驶至出事点限速也是30公里,且杨凡行进方向距事故点三百米内有一警示村庄的标志,一警示转弯的标志,一警示路面不平坦的标志,一警示限速30公里标志,及十多个进出车辆路口,还有距事故点30米提示减速行驶旳连续六条减速白线。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第六条第二款鉴定"湘C79182(湘C510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组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64一65km/h。足以证明杨凡驾驶湘C79182车组严重超速达百分之一百多!

三、对杨凡驾驶湘C79182车组在紧急情况下未釆取紧急制动减速,反而加速冲撞(其行车记录显示从57码加速至65码至发生事故)的错误、危险处置方式无疑客观加重两车撞击烈度及事故的严重损害程度。原《责任认定书》对杨凡这一不当且错误的危险的处置行为执意不作确认并定责。

四、分析判断错漏且明显不公。事故发生前几秒钟朽杨杨凡驾驶湘C79182车组占道行为,我在责任认定前的两次笔录中反复认证,且有湘C79182自己行车记录显示,有截图为证。因湘C79182车组即将左转弯时占道超速行驶,我驾驶湘C77967为了紧急避险向右打方向才导致侧翻发生事故。原《责任认定书》对造成我车侧翻的因果逻辑未作阐述分析,对杨凡驾驶湘C79182车组事发前占道、超速的违法事实蓄意忽略不作判断!

五、对事故发生的厅原因分析不准确且简单牵强。原《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车77967"逆向行驶",从对方行车记录视频显示我车头部分始终未越过中线行驶,是因紧急避险致侧翻,假如对方不占道不超速我也不至于反应如此过急,否则发生正面撞击后果更不堪设想。其行车记录视频、截图显示我驾驶湘C77967侧翻前5点6分33秒在弯道右边正常行驶,而对方杨凡驾驶湘C79182车组是持续加速状态且占道。其在弯道加速至65码准备左转,即使不发生碰撞也会高速冲出路肩。

六、办案交警及交警队相关负责人失职夫责失察,甚至蓄意不公妄图趁人之危。我生命垂危还在湘乡人民医院抢救期间,有意指使社会中介提"蓝子",一开始有个叫张礼湘(13365823485)的女中介自称与湘乡交警大队主要领导有铁关系,要我给她五万元可以做个同等责任划分,被我拒绝。及至责任划定前三天,按排中介谢运根帮我提"蓝子”也被我拒绝,他们妄想权力寻租谋取私利的计划落空,才挖空心思划定我负事故全责的错误的责任认定。

七、我申请复核时,湘潭交警支队未予积极正面重视,电话中断然拒绝我反映案情,仍指定原单位湘乡交警大队及原办案人员周湘林、贺进列二人负责办理复核。明显严重影响事故责任复核的严格性,中立性,公正性。因负责处理我案白的交警周湘林、贺进列以及湘乡交警大队相关领导疏于调查、玩忽职守甚至妄想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违法勾当才作出的违背法理的错误责任认定有失客观公正不能正确认定划分事故起因,经过及双方应担责任。对于一些执法人员及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及思想政治素质深感忧虑,绝望!他们肆意操弄人民赋予的法律和规则的权杖,随心左右事故责任判定和划分结果,愚弄底层百姓,蒙弊事件真相,蔑视法律权威,挑战法治底线。

以上是我陈述事实千真万确,我愿意承担因虚假及诬告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今特向上层反映,恳请上级督查核实并纠错处理。因湘潭支队的疏忽及办案人员的一错再错致我一年多来,我因医治人身伤残及车损合计五十多万元无法得到赔偿,而对方司机杨凡及车主曾晓阳以我方负负入仝全责为由由伴继续向我索取天价赔偿。

我两小孩还在读书求学阶段,我妻子身体欠佳不能干农活,我母亲是二级残废且九十多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需照管,而我本身也在此次事故中下严重致残(伤残鉴定一个十级,一个八级)还需要服药继续治疗,现已欠债四十多万,一年来四处求告无门,苦不堪言,身心崩溃绝望透顶。今特向上级申诉并求助,恳请委派专人实地调查,督查核实还原真相,请求撤销原湘潭交警支队授权湘乡交警大队所作的错误的第4303811202300002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请求督查湘乡交警大队及相关办案人员对我责任认定的错误依据和违法事实并重新认定。

恳请淅救救我,救我全家!谢谢。

致礼

申诉人:周秋普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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