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5
涉及单位: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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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
涉及单位: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本人在2024年08 月05日上午 11 点 12 发现微信和支付宝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同时请您在执法单位工作时间段联系,如遇忙线请耐心等待。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71-67265163、67265156
文书编号:(2024)豫0194执保 5405 号
一、本人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网站并没有查询到编号:(2024)豫0194执保 5405 号文书。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河南省郑州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本人户籍为福建省,并未到过河南且没有与河南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郑州。
四、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执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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