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5
涉及单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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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
涉及单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您好,本人在2024年7月22日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苏0685财保64号,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本人在海安市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苏0685财保64号
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求海安市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且本人通过114以及海安人民法院网等途径查询到该号码0513-80682710、0513-80682709登记为非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吞吞吐吐,拒绝回答。(全程有录音为证)
这种冻结微信支付的行为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助长无良催收行为。人民法院本身应为人民,而不是和无良催收联合起来去要挟人名!!!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福建省厦门市,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本人一直工作生活在福建省厦门市。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已严重影响到本人及家庭的日常工作生活。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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