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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对于个人财务丢失不作为,当事人要求立案,派出所不予立案

时间:2024-08-04

涉及单位:沱江镇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2024年7月24号9点20分狗在自家店门口10米处被两个人强行抱走,2024年7月26号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至2024年8月4号当地民警只帮查了一下监控而且明确看见抱走狗的人和行为,然后就回派出所不管这个事情了当事人也要求立案处理,派出所直接给予不予立案的回答,并没有实际的排查也没有后续的行动,至今狗狗也没有找回,宠物狗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写明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视频,照片显示强行抱走狗狗的人明确有用衣物遮挡侵占我私人合法财产的问题,我就想不明白了派出所这样都给予了不予立案的回答,那是不是我在街上开别人车回去然后再卖掉也不会立案我也不用怕被抓了,这样的违法犯罪一点惩罚都没有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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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县政府办 2024-08-14 08:24:5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当事人报警称自己的宠物狗不见了,被别人抱走,接到报警后沱江派出所警务人员进行监控跟踪查询并现场寻找宠物狗未果。报警人因在公共场所未对宠物狗牵绳而被人抱走,存在管理不善;再加之未达到案件立案标准,不予立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警察的职责并不包括帮助寻找丢失的宠物。故派出所警务人员不存在不作为。
    特此回复!

    凤凰县公安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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