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1
涉及单位:永定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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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原告与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商品房购房合同,合同规定出卖人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将验收合格伯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直到2014年出卖人一直未交房。于是2014年12月买受人对出卖人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规定支付每日万公之一的违约金。最后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违I约金。2021年张家界市政府就处置问题楼盘召开了政府办公会议,就有关问题作出了决议,并于2021年4月8日向宏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办证通知书。但宏力公司拒绝向他们提出诉讼的业主提供办证资料,声称只有放弃法院的判决才提供资料,而办证中心称如果开发商不提供资料,我们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办不动产证,他们才能办证。于是我由2024年6月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办证,但永定区法院不受理此案。2024年7月1日我又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院于7月25日对我进行了询问,助理审判员气势汹汹,说以前的判决错了,看情况驳回的可能性大。我想问我们于2010年购买的房子,本应2011年6月就应该交房,至今没有交房,主管部门不能办证,法院不受理。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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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24年5月29日,本院收到李某亮诉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其中,起诉人李某亮诉请的第三项,与类案秦某某诉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致。该案已经以示范诉讼作出了裁定:该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驳回起诉,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相关部门已就涉案问题楼盘启动了房屋办证工作,并已为部分业主办理了不动产权证。鉴于该种情形,起诉人李某亮的诉讼请求,可根据政府有关问题楼盘房屋办证的指引,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综上,起诉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本院已告知起诉人可就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但起诉人不服裁定已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正在依法审理过程中。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需要可致电本院0744-8597200,或前往本院(永定区政府区治大院内)进行咨询。
永定区人民法院